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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小剧场
发布日期:2021-11-03 16:44    点击量:

小王与甲外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书面约定,小王的基本工资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甲公司再提供每月500元的社会保险费,小王可以自行到社区参加社会保险。对此,小王不仅没有提出异议,反而暗自窃喜:自己年纪轻轻,身强体壮,参加保险干吗呀,能多拿到500块钱才是最好的。一年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了甲外资公司的违法行为,小王也被要求补缴了社会保险费。甲外资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以双方合同约定为由将劳动监察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小王作为证人,证明该公司给付了其社会保险费用,未参加社会保险是其自愿的。 社会保险作为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险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强制性

一方面,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参加;另一方面,保险的项目、收费标准、享受的待遇等内容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权私自选择和改变。

2.非营利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保险的待遇根据基本生活的需要确定,国家和社会负担一部分资金,并由政府指定非营利性机构管理。虽然社会保险允许保险基金在运行中要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任何情形下都不得以经济效益的好坏来决定社会保险项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平的高低。国家应对社会保险的运行承担最终责任。

3.社会性

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保险范围的社会性。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成员。

第二,保险管理的社会性。社会保险是一项政府保险制度,由国家通过立法来确定,在保险资金的筹集、发放、调剂和管理等方面统一由政府组织和实施。

第三,保险目的的社会性。建立并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还能够协调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保障社会稳定。

4.互济性

互济性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帮助的社会行为。社会保险是依据社会共担风险的原则,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责,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统一调剂、互助互济等办法,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以解决劳动者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造成的生活困难。

5.基本保障性

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使社会成员在面临社会风险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社会保险仅对劳动者因遭受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方面的风险而导致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对于直接损失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则不具有补偿性。通常把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商业保险通常又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如健康险、意外伤害险、人寿险;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对象,如汽车保险、运输保险。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兼有共性的一面,即用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保护受保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但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保险,其主要区别有:

(一)经营方式和目的不同

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完全属于经济行为,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导,是国家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不以营利为目的,收不抵支时由国家财政补贴。

(二)投保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是自愿购买的,以合同契约方式确立双方关系;社会保险是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三)投保对象不同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任何人,投保人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约定即可,行政法律不作任何规定;社会保险以法定的社会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为对象,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受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费用负担不同

商业保险费用一般由被保人全部负担;社会保险费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被保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即社会保险的资金一方面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在资金不够的情况下还须由国家补贴。

(五)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程度不同

商业保险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之上,以等价交换为原则,实施“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契约待遇;社会保险实行的是互助互济的社会统筹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将所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强调劳动者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帮助,与缴费多少没有对等关系。

(六)保障范围和水平不同

商业保险只为部分投保人提供保障,其保障水平依购买价格、实际受损程度和性质而定,不考虑物价水平、社会消费水平等因素;社会保险为绝大多数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且随物价水平、社会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变动而稳定地、连续性地调整。目前,纳入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主要有以下五个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定期领取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保障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统一建立并强制实施的为公民提供退休后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可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已经扩发到包括劳动者、城镇居民、农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在内的全体自然人。养老保险金是绝大多数退休人员的生活来源,是政府和社会对劳动力丧失或者降低的公民的一种帮扶。

(二)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后,由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对有效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劳动者身患急病、重病的时候,医疗保险制度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它能够安抚处于疾病、焦急中的病人及其家属,减轻其医疗费用的负担。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伤、致病、致残、致死时依法所享有的社会保险。

因工伤事故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均比非工伤的医疗保险标准高。此外,工伤保险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时,只要不是由受害劳动者的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无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无论责任在谁,受到伤害的劳动者都可以得到赔偿。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状态。我国失业保险的对象只能是非自愿性失业者。劳动者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享受,超过法定期限,即使劳动者仍处于失业状态,也不能再享受。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在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主要通过现金补助及实物供给的形式来实现,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其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那么,参加社会保险是否能够由劳动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或者自主决定呢?究竟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社会保险都包括哪些种类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使社会成员(主要是劳动者)在面临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风险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经济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对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繁荣、维护社会安定、创建和谐社会均有积极作用。

工学院宣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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